四川出台一系列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政策
日前,四川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有力加快了该省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推动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
具有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可在省内任何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可在省会城市先择业后落户,也可在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各地一律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
艰苦边远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等院校毕业生。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新办独立核算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地银行要积极给到艰苦边远地区自主创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高校毕业生经过2至3年基层锻炼后,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专业对口、符合岗位需要的高校毕业生。
《关于贯彻中央四部办通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各级党政群机关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所需行政编制在各地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也可在所在机关两年内有自然减员情况下,通过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摘自:中国人事报(200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