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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停职免职诫勉函询有新规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省委组织部近日出台3个暂行办法,就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停职免职、诫勉、函询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停职免职暂行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停职:因涉嫌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需要停职的;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停职的;其他情形需要停职的。具有以下8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免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免职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不宜担任现职的;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者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不宜担任现职的;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组织上作出责令辞职决定,拒不辞职的;在诫勉期满后,经延长诫勉期仍不改正的;其他情形需要免职的。
诫勉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在政治思想、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警示告诫的一种组织处理措施,分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两种形式。《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诫勉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具有以下8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诫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定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作风不实,脱离群众,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到班子团结的;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不严格,在干部人事工作方面群众意见较大的;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反映较多,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的;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告诫、纠正等问题的;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或者不称职票超过四分之一、且经组织认定确属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的;其他情形需要诫勉的。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函询暂行办法》要求,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事实,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四川日报》20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