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假借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骗取私分国家扶贫资金,你认为这是什么行为?”“违反党纪了,也是违法犯罪行为。”面对河北省灵寿县纪委工作人员的质询,挪用私分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当事人南寺村党支部原委员李贵生,一再表示悔不当初。
李桂生的“悔不当初”也只能“悔不当初”了,既然犯了错,就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买单。然而,如何让骗取私分国家扶贫资金的事件不再发生,不再有扶贫干部“悔不当初”呢?笔者认为要“治未病”!
《黄帝内经》说:“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谓也”。“治未病”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如何治疗扶贫领域的“未病”呢?
首先,要加强资金发放审核。李桂生为什么能“假借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呢?这是否暴露了灵寿县扶贫部门在扶贫资金审核发放上存在疏漏呢?如果审核严格,李桂生就不能“假借他人名义”了。
其次,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相关部门不能认为发放了扶贫资金就“万事大吉”,要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改善基础设施的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兴修水利的资金只能用于兴修水利,买农具的资金只能购买农具。而李桂生“签订施工合同”,却没有将资金用于合同内容,这也是相关部门值得深思的。同样,对于违反规矩的,从严从重处理,确保不会出现“扶贫资金去哪了”的问题。
再次,要提升扶贫干部的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作为村党支部委员,说是“官”又不是“官”,但他们在扶贫攻坚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他们的违法乱纪在群众中的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对于最一线的扶贫干部,要加强教育,牢固树立规矩意识,不能将扶贫作为为自己牟利的机会。让扶贫干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投入到脱贫攻坚的大业中,为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
最后,要完善相应的资金发放、使用、监管及违规违纪处理制度。只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才能让扶贫资金真正起到扶贫的作用,真正“治未病”!
世上没有后悔药,却有“治未病”的良方。与其“悔不当初”,不如提前给自己“看看病”,该“吃药”的就“吃吃药”,莫要等到“病入膏肓”才痛哭流涕,悔不当初!
(成都市金堂县广播电视台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