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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权力,行诉法为权利撑腰

www.gcdr.gov.cn (2013-12-26) 来源:

约束权力,行诉法为权利撑腰

白  龙

       以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让行政审判依法履行职责,既为改革助力、为市场松绑,更监督权力、翼护权利。这既关乎法治未来,也关乎改革前景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近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的立法亮点频频见诸报端,人们对这部已施行23年的重要法律的首次大修,产生了极大兴趣。
  对法律稍有了解的人知道,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重要,在于其桥梁作用:一边连接着公民权利,一边连接着政府职能。行政诉讼法在23年前艰难开启的这扇法律之门,既是权利之门,也是公信之门。当“官家”也要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时,对全社会的震动非同小可。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回忆,行政诉讼制度刚建立的时候,某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强烈反对:我们帽子上有国徽,怎么能告?
  世易时移,这位负责人的疑问及其背后的思想根源,经过中国改革和法治理念的冲刷,如今已进入历史角落。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利、界定公权力边界和政府职能方面所起的作用,成效有目共睹。事实上,从1990年这部法律施行之日起,就在当时治理“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修正案草案,不论是对受案范围还是对管辖权的修订,抑或是法院对政府“红头文件”可附带审查的规定,都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权力的约束。通过法律的约束,使政府行为更有公信、政府职能更有效率。在这个意义上,正是行政诉讼制度,以法律的阳光让“帽子上的国徽”更加闪亮。
  从发展历程来看,行政诉讼制度可谓我国市场经济的“同路人”和“看护者”。市场意味着规则之治,让全社会从上到下、从“官”到民,逐步学习法治规则,以规则意识解决纠纷,是草案的内在涵义。通过多个条款的修改完善,切实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可以看做是对规则有效性的强调、对全社会尤其是行政主体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培育。
  有学者以生动的观察记录了行政诉讼从无到有、从萌芽到深入人心的过程:早些年,“民告官”的被告席上空无一人;后来,行政机关派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再后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屡见不鲜。一部行政诉讼法,也是在“权力与权利”的主题词下,在中国改革的宏大时空里,徐徐展开的一幕法庭剧,各个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而行,共同上演一部和谐有序的法治巨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让“民告官”的渠道更加通畅,是题中应有之义。尤其在中国改革进程中,政府与其他法律主体的新关系,亟待法律进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调整?如何用法治手段厘定公权力边界?在行政诉讼领域内,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与互动,何尝不是整个社会走向法治成熟的一个缩影?
  也要看到,在行政诉讼领域,人民群众“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不能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行政审判赖以生存的外部法治环境仍有待改善。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诸如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企业审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断出现,给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诉讼制度也因此负有了纠正行政之偏、化解改革之痛、抚慰民生之艰、提供公信之源的作用。以此次修改为契机,让行政审判依法履行职责,既为改革助力、为市场松绑,更监督权力、翼护权利。这既关乎法治未来,也关乎改革前景。

    (《人民日报》12月26日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