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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

www.gcdr.gov.cn (2006-07-14) 来源:
厅级以下领导干部非选举提拔先试用一年
四川出台《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暂行办法》

  为疏通干部能上能下的渠道,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四川把近年来已在各地各部门普遍实行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于6月14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凡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试用一年。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应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在试用期离岗半年以上的,根据离岗时间适当延长试用期。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试用期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