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以税前列支、党费全额返还、财政资金补助三种途径作为非公企业党建经费来源。其中,市财政预算每年对非公有制企业单独新建党组织,按5000-8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非公有制企业单独建立的党组织,按5000-150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组团”和党建工作指导团(站),按80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
(2)明确党建经费只能用于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和学习交流;发展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学习培训、教育管理;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维护等“五种情形”。
(3)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定期报告、收支公示”三项制度,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或设立党建工作经费专项账户,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党员大会通报一次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