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党员干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作出了明确的纪律处罚规定。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党员干部“搞封建迷信”分为组织迷信活动和参加迷信活动两种情形:
第一类情形“组织迷信活动”的性质,显然严重得多,其处罚有两种: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类情形“参加迷信活动”,其处罚分为四种:一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是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专家表示,与2003年版《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对党员干部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规定发生两点变化:第一,在形式上作为单独的条款列出,而2003年版《条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是作为“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一项内容提出来的;第二,处罚更加细化,区别对待。新修订《条例》将“搞封建迷信”区分为组织迷信活动和参加迷信活动两种情形,每一类情形,分别对应不同处罚。
专家认为,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变化,表明中央抓理想信念建设急于星火,重于泰山。一些党员干部热衷于封建迷信,暴露出“价值迷失”和理想“缺钙”,其实质是对党组织的背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