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戒毒所(原劳教所)一名1980年出生的警察,干部档案记载的出生年份却为1976年,其档案年龄早“出生”4年的原因,是其父亲为了能把他招录进本单位。原牡丹江市劳教所党委书面对举报作出正式答复,认定隋某的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确实不符,但同时又认定隋某进警察编制是合法的。(中国青年网 8月8日)
一方面是年龄造假。原劳教所的副所长隋某某为使其子顺利入学,在职工大学报名时将其年龄改大四岁,为通过劳教所为干警子女招录,多方努力,让其子提前一年拿到毕业证,顺利成为国家干部。但被举报后,仅起父亲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子并未受任何影响。一方面是进入合法。官方回复称,按照1980年出生的实际年龄已满18周岁,且毕业证真实有效。此外,市人事局审批中“同意录用为国家干部”,并加盖了印章。因此,认为隋某符合2007年劳教所解决编外职工遗留问题的进编方案中规定的条件。
这两者之间逻辑太荒唐。造假,明显是违背党纪党规的行为,怎么通过造假手段进入公务员队伍又成了合法?一来,进编时年龄造假是事实,为何真实年龄满18岁,就能成为免责牌?尽管当事人未因造假在进编上获利,但其通过造假在学历上获利了,难道招聘上对于学历就没要求吗?退一步说,年龄造假不关乎年龄,至少也关乎学历,怎能敷衍了事。二来,在未完成学业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提前取得的毕业证怎就成了“真实有效”。若只要是正规学校盖章的毕业证书就有效,那跟学校领导或者办证人员打好关系就能顺利毕业还学习做什么,对于那些完成学业才获得毕业证的是否太不公平。
档案造假是一张信用名片,在档案上动手脚的干部政治素质确实让人存疑,更何况还有对于党纪党规的触犯,更加不该容忍。尽管造假是其父亲行为,但其子是直接受益者,若斩断两者关联,确实难有说服力。
干部档案,是认定干部身份的原始凭证,让造假者通行,既是对政治纪律的破坏,也是对社会公正的亵渎。相关部门,面对档案造假,应严肃认真对待,以坚决的执纪能力,捍卫制度的权威,维护纪律的威慑,还档案以真实,还干部以务实作风。(文/陈央)
(作者单位:中共三台县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