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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艳:如何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www.gcdr.gov.cn (2016-04-14) 来源:四川组工网

今年3月,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为领导干部和法院干警非法干预司法划定了制度红线,并明确要求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

在去年,公安部纪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回答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司法权作为一种居中裁判的权力,它要求裁判者面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在行使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生杀予夺的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与良知,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也就是说,对于这种裁判必须是在意志独立的状态下做出的,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任何非法干扰都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但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以至于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打招呼、批条越权或滥用职权,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严重影响了法官判决、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不但使案件越来越复杂,也使弱势群体受到不公平待遇。毋庸讳言,对这样的行为已经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背道而驰,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格格不入。

为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导致司法不公,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则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分清政策界限,明确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责。

如今,北京高院所发布的两份“实施细则”也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对于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履行正常监督职权提出的口头意见,要求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并交意见发表人签字确认。意见发表人没有签字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并且不得将该意见作为指导办案的依据。

很显然,时下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很有必要,而两份“实施细则”则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对于贯彻中央的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就要填平司法不公的鸿沟,不仅要加紧强化司法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选好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才能培养起为老百姓撑起公正天空的队伍。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决不能让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要让“实施细则”掷地有声,就必须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强大的执法队伍,只要这样才能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

眉山市青神县黑龙镇人民政府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