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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集体决策发挥领导效能

www.gcdr.gov.cn (2016-03-30) 来源:四川日报

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条例》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党委集体决策的程序和机制,对于规范党委集体决策、进一步发挥好领导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党委集体决策,杜绝个人独断。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它的领导机关,从中央到基层,都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党的地方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地方党组织中的集中体现。《条例》对地方党委集体决策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委制下,书记和委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书记和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终决定。《条例》更为明确地规定,党委书记“一把手”“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所以,集体决策就在于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的集体领导

理顺会议工作关系,排除越俎代庖。党的地方组织,包括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党的章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党章规定进行的集体决策,享有党内法定权威,党内同级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其职权。新《条例》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突出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条例》还对同地方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相联系的扩大会议、书记专题会、常委议事协调会议等作了明确界定,做出了不允许取而代之的规定。

规范党委决策程序,避免随意拍板。决策程序是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外在表现的核心内容。新《条例》对决策的议题酝酿、会议召开、表决计票等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有助于保证党委决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如全会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但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且规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或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明确排除“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计入票数。

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新《条例》对党的地方委员会决策程序上明确提出三大机制,有利于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性和政治效能。一是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在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前,“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二是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三是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确保决策落实,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作者系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