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受干扰才能培育法律信仰
近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两个重要文件,剑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一个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一个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份文件均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推出的重要举措。
在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或许会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会有各种理由,但其危害和恶劣影响正如中央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所指,“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种种现实昭示,必须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两个规定出台以后,人们多在重点关注其中的惩戒条款,因为此前虽然并不缺乏类似规定,但惩戒往往流于空泛,而本次规定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有五种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干预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造成冤假错案等严重后果,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从惩戒措施中能够看出,中央对于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决心之大,人们纷纷将本次规定称为“史上最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为了维护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划出“红线”、明确惩戒措施固然重要,但在惩戒之前却存在一个显然的难点,即如何认定司法受到了不当干预。从认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开始,到以雷霆万钧的处罚结束,围绕这一过程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有鉴于此,也许不妨认为,规定中确立的记录制度比惩戒条款其实更值得关注,因为在规定构建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既是前提,也是基础。如果没有记录制度,干预司法的痕迹就可能随风而去,遑论惩戒?
仔细审视可以发现,为了确保记录制度的可操作性,规定堪称煞费苦心。首先强调“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而为了使这一“总纲”不致落空,又规定司法人员“两次以上不如实记录将处分”,明确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和对记录人员打击报复都将被追责,对记录的司法人员和领导干部都进行了关注,考虑可谓周全。但这里存在两个无法忽视的问题,一是在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倾向一时不易消除的大背景下,有些干预无影无声,却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真实的影响,如何记录?二是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对法官和记录者是一种巨大的压力,面对这样的压力,是否所有的记录者都有秉笔直书的勇气?
解决以上问题,首先是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某个案件如果受到了领导干部的干预,这种干预再巧妙再无形,也一定会反映到裁判文书中,只要文书公开,真相就能大白于天下;其次是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每一起案件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不言而喻,当非法律因素无法影响和干扰司法的时候,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就会坚定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