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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的“忠诚”观

www.gcdr.gov.cn (2019-05-05) 来源:泸州合江县委组织部

行政忠诚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国家意志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真心实意、积极理性的行政情感,高尚的行政美德与执着的行政精神等相统一的道德心理。它既是行政人员自我发展的实现前提,又是行政组织有效运作的必备条件,还是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强劲保障。作为国家行政人员,行政忠诚是对事业和信仰的一种忠贞,更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一种效忠。

行政忠诚,表现为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对于公共行政人员而言,对宪法的忠诚是一项基础性的义务,对宪法的忠诚必须包含和要求对国家的忠诚。宪法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要求,行政人员必须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政治活动,一旦超出宪法的规定,则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必将受到宪法和国家的严惩,所以对宪法的忠诚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其意义重大不言而喻。因此,行政人员要时刻牢记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在做每一项活动之前都要慎思之、明辨之,如发现有不符合宪法行为的,立即停止,确保行为符合宪法要求,否则,就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行政忠诚,表现为对公共利益和集体的忠诚。作为公共行政人员,肩上扛着为人民服务的重任,其工作目的和意义就是要为人民谋幸福、为国家谋发展以及使得公共利益最大化,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检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得当的重要标准之一。各级行政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人员,一定要把对公共利益的忠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自己的一方百姓谋幸福,让自己的管理的公共利益最大最优,让百姓获得更多更实在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行政忠诚,表现为对职业和自我的忠诚。一朝为民,终身为民。行政人员既然选择走上了“为民”的职业发展道路,行政人员必须要怀有一颗无私奉献的公心,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如果没有为民服务的情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那这条“为民路”肯定会走的不顺畅,肯定会有所磕磕碰碰,职业发展也会受到限制。因此,行政人员要把为民情怀和无私奉献铭记于心,把为民服务当作是一种职业义务,加强对职业和自我的忠诚。唯有这样,行政人员才不会斤斤计较,一心为己。

行政忠诚,是每一位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和义务,是每一位行政人员的一种公开的行政承诺。它是对宪法、国家、公共利益和自我的一种忠诚。行政人员要将行政忠诚内化于心并自觉遵守,积极主动的将其付诸于行动。如此,不仅对国家、集体,而且对行政人员自己都是百利而无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