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春玲
乡村治理就是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通过法治、德治和自治有机融合,对乡村居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对乡村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好乡村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化解矛盾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就需要我们坚持系统治理,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乡村治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队作用。基层党组织要成为群众的主心骨。乡镇党委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上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乡村党员干部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要创新联系群众的方式,多解民生之忧、多谋民生之利。要加强乡镇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通过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提升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
乡村治理要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打造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有限型政府。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职能定位不合理、职责分工不明确,易出现职能错位、越位和乱作为的现象。目前的改革就是要明确划分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限。基层政府要明确自己的领导职责,制定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乡村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领导村民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组织,形成乡村治理的合力。基层政府要尊重村民的自主性和意愿,保持其独立的自治权,积极发挥村民自治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到基层治理的事务当中。基层政府要积极推进公共服务方式的创新,面对农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一方面乡镇政府要做好自己的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共同满足基层群众的需求。
乡村治理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基层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组成部分,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是基层治理改革发展的方向。改革开放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相应的农村基层政府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的运行发生了改变,即权力运行结构从政府的集中管理向基层自治组织分权管理结构转变。通过基层政府赋予权力,引导、培育和协调村民自治组织的各种互动行为关系,发挥好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实现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要保障人民群众充分有效地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自治权利,完善基层群众参与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渠道,真正发挥基层群众的自治作用。同时,村民自治组织需要通过不断提高自身自治能力,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共同作用下,能够有效地完成乡村治理中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的各项事务,形成乡村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局面。
乡村治理要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规范行为、表达诉求的协同作用。社会组织是改革开放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具有组织性、公益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特征的社会群体组织。社会组织根植于群众之中,能及时发现基层群众的需求和及时了解基层矛盾,具有“服务社会、规范行为、表达诉求”的职能。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要生存、发展,必须要给社会、给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领域提供一定的服务产品;同时,一个社会组织的出现必须有各种规章制度,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要遵守组织内的规章制度,社会组织便可以在其组织内对其成员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当社会组织成员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通过所在的社会组织来向基层党委政府理性地表达诉求,发挥基层民主协商的作用。当前,社会组织对于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需要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中央要求大力发展城乡社区的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要努力发挥好社会组织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此外,乡镇基层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作者系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