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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一帆:离职公务员的权力亟须被“冷冻”

www.gcdr.gov.cn (2016-12-12) 来源:四川组工网

公务员辞职现象自去年以来引发社会关注。一些公职人员主动请辞,一些党政机关亦在制度设计上为公务员队伍“预留出口”,以期构建合理顺畅的人才流动机制。(瞭望周刊 12月10日)

世界那么大,很多人都想去看看。近年来,当官走仕途不再让大家趋之若鹜,官员辞职现象也屡见不鲜。辞去公职,前往企业,不失为一种选择。不可否认,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务员进出流转的通道更加宽敞,制度设计也更趋人性化,这为公务员流动创造了有利环境。

“良禽择木而栖”,这个道理本无过,在内心的驱动下,公务员辞职另谋出路也未尝不可,毕竟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道路有可选择的余地,选择从政或经商都是基于自身需求而做出的决定。若世人毫无依据地以公务员离职有“蹊跷”对其行为进行判断,无疑是带着有色眼镜看人看事,也只会让“里面有鬼”的猜想更加逼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官商身份转换本就存在复杂性、两面性,官场进出通道的打开,为官员队伍的更新、行政活力的强化提供了条件。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权力变现手法的增多,权力寻租、权力期权化,以及业已成型的官场网络,都使得离任官员仍可能凭借手中的权力余温来从事商业活动,从而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细细一读,感觉里面说的内容有些含糊,其中“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这是如何界定的?比如,在公安局工作的,可不可以去外企负责安全?在网络管理部门工作的,可不可以跳槽到互联网企业?其实,对这个规定予以解释的宽严尺度,往往掌握在具体受理辞职申请的批准机关或领导手里,这就会带有不确定性和人为因素,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获利”没有明确限定。

回过头来看,在众说纷纭的社会,如何正确防范离职后的潜在利益交换?从制度层面冷冻“权力余温”,也许才是消除杂音,回应民声的关键。

离职是可以的,但要在“关口”上做文章,从过程上加以规范,原工作部门要对离职人员进行核查,从纪律、审计、信访等多个渠道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人事管理部门需对人员去向有所了解和跟踪,对认为存在不应批准离职的情形,从调档、转人事关系等环节加以限制。另外,边界行为还须厘清,对其是否存在裹挟的权钱交易进行监控和提醒,从源头上斩掉其新旧工作之间的利益瓜葛。唯此,才能使公务员离职回归正常化,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才流动环境。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人民政府 焦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