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马“老虎”也要无罪推定
张天蔚
媒体报道,十八大以来落马的99名“大老虎”中,有8人已经法庭审判获刑,其中7人认罪,且有6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唯一令人意外的是,原湖北省政协副主席陈柏槐虽经一审获刑17年,却在庭审过程中当庭翻供,对检方指控的滥用职权、受贿两项罪名全部予以否认。由此,陈柏槐成为十八大以来第一个在法庭上拒不认罪的“老虎”。
反腐风暴,大快人心。相应地,人们对“落马”的“老虎”,早已完成了内心的有罪判决。经纪检机关“双规”之后的“移送司法”,和法庭上的有罪判决,不过是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本该不出任何意外才对。如今居然有“老虎”敢于拒不认罪,免不了被看做对法律的蔑视,和对正义审判的负隅顽抗。
但是,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所谓“无罪推定”的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在经法庭审判定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由此推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落马的“老虎”,都有权为自己做无罪或轻罪辩护。“落马”只是政治处置,法律上的定罪,却必须经过法庭上的控辩博弈。因此,面对检方的指控和举证,“老虎”本人和其代理人,都有权利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检方的指控做出相应的辩护甚至否认。当然,在多数情况下,经党的纪检机关审查后移送司法的案件,大多已经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致令受审的“老虎”们自觉辩无可辩,权衡之下,往往采取放弃抗辩,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方式,换取相对较轻的判决。这也是8名已经受审的“老虎”中,至今已有7人认罪悔罪的原因。
但多数人的选择,并不代表所有人的选择,更不意味着必然和唯一的选择。如果陈柏槐或陈柏槐们,不愿或不甘束手接受检方的所有指控,且自认有相应的证据可以部分或全部否定检方的指控,则完全有权在权衡得失之后,在法庭上对检方的指控进行抗辩。在政治意义上,可以视其为对人民的负隅顽抗,但在法律意义上,他们不过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面对这样的抗辩,检方要做的只能是以更多更充分的证据,逐一否定被告方的辩护,以无可置疑的证据坐实被告的罪名。
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老虎”们的拒不认罪和自我辩护,都不会产生实际的作用。纪检部门做出移送司法的决定,往往意味着已经辩无可辩,“老虎”们的自辩,大多真的只是徒劳的负隅顽抗。
因此,强调对“老虎”也要无罪推定,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借此再次明确无罪推定的重要意义。如果因为“打虎”行动大快人心,就先验地认定所有落马的“老虎”们都无需审判而当然有罪,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在更多时候也可能被虚置,尤其遇到同仇敌忾的“公敌”,更可能被弃之脑后。
十八大以来,纠正冤假错案成为司法系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回顾那些今天公认的冤假错案,当初被制造出来时,却大多顶着诸如罪大恶极、穷凶极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情绪化乃至政治化的罪名。而这些庭外的“罪名”一旦在舆论中坐实,庭审就可能成为过场,无罪推定也就沦为空话。以此为鉴,要避免新的冤假错案,就要力避同仇敌忾的舆论影响到任何案件的审理,让每一场庭审都从零起点开始,让证据的力量推动案件依法走向公正的裁决。对普通公民应该如此,对“老虎”们也该如此。
换句话说,如果“老虎”们不能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则其他人更未必能够得到。反之,如果对“老虎”们都能做到无罪推定,其他人或许也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