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
金秋十月,登高望远,万山红遍!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和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个全面”的逻辑关系,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滚滚向前,共同放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新时期,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体现了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思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领域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我们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体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共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既是各项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依赖途径,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领、法治促进、法治规范和法治保障。
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把改革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已经在立法实践中取得巨大成就,积累了成功经验,形成诸多共识。最突出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推进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多次地修改完善1982年宪法,为许多重大改革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实践告诉我们,改革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否则就可能引起混乱;法治必须紧跟改革的进程和步伐,否则就可能被废弃淘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以保障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对于执政党的改革决策来说,应当按照依法执政和领导立法的要求,把党有关改革的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通过立法把党的重大决策及时合理地法律化、规范化。
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法治应当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既要坚持在现有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敢于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增强立法时效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要求。也就是说,当我们需要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时候,法治本身也面临着改革与完善的问题;当我们需要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的时候,我们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共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让我们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建设“法治四川”,拥抱“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