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裸官”说不
——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系列评论之四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新规甫出便引起社会热议,广大干部群众拍手称好。向“裸官”说不,“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体现出我们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定决心和态度,是严把选人用人关、纯洁干部队伍的有力之举。
“老婆定居国外了,儿女出国留学了,财产基本转移了”,社会上流传的段子形象勾勒出一些“裸官”的生存状况。在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官员亲属出国、儿女留学本无可厚非,但有的干部处心积虑、费尽周折安排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独自在国内当官,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别有用心”。近些年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表明,不少贪腐官员和“裸官”“身份重叠”,有在大权独揽时将妻儿移民国外的,有借出国考察之机滞留国外不归的,有在被调查前出逃境外与妻儿相聚的……一批贪腐外逃“裸官”,不仅给国家资产带来巨大损失,而且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引起干部和群众的强烈不满和愤慨。
斯土斯民情所系,寸肝寸胆当忠诚。“裸官”的背后,往往反映出的是理想信念的动摇和缺失。有的信奉西方的价值观和社会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丧失信心,把配偶子女移民国外,财产转移国外,给自己留后路。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标准,是选拔任用干部首要的基本条件。“和人民群众一块过、一块干”,是理想信念坚定的具体体现。如果对这片土地不热爱,何谈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把权力交给理想信念不坚定,甚至想着一有风吹草动就“跳船”的人手上,怎能让党和人民放心?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坚持落实好这项规定。要通过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措施,及时准确掌握干部的有关信息和情况。要严格把好考察、讨论、决定等关口,坚决防止出现违规现象,确保规定执行到位、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