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不能只是“意思意思”
席盘林
既想有所表示、对得起自己、解决“没有意思”,又想有所保留、对得起他人、回避“什么意思”。这种“意思意思”的心态,必然会导致人大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如今,在基层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中,对于开展人大监督工作,流传着一个段子:做深了,怕误会“什么意思”;不做呢,又“没有意思”;只好不深不浅,做点“意思意思”。
什么叫“意思意思”?这其实是一种“面子上马马虎虎过得去”的心态,既想有所表示、对得起自己、解决“没有意思”,又想有所保留、对得起他人、回避“什么意思”。但是,如果是以“意思意思”之心践行人大监督工作,必然会导致人大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与职责。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基层人大监督显然不能“意思意思”。在认识上,首先要解决一个理直气壮行使权力的问题。理直,就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既非与谁过不去,也非故意为难、找茬。监督了,是履职;不监督,就是失职。把监督工作做好做深,是应该的;把监督工作做差做浅,是不对的。因此,害怕被误会为“什么意思”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气壮,也就是要有负起监督责任的意识和本领,既要有积极开展监督工作的精气神,又要具有技高一筹的能力,做到有底气、硬气、正气。
落实到监督实践上,则要解决一个创新运用法律的问题。创新,指的是监督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对于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规定是明确的,关键是可操作,不能浅尝辄止、停留在表面和一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强调完善人大工作机制,并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对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目前,基层人大发挥监督职能,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往往一听了之、一议了之,对于效果过问不多、对于增强效果的办法不多。鉴于此,基层人大要力克监督“意思意思”,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或专题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具体监督方式的机制,力求深,务必全,使每一项监督方式程序严密、操作规范,以达到监督预期效果。
当一件顺应民心民意的好事实事,在人大监督之下做实做成,作为参与监督工作或服务保障工作的基层代表或人大工作者,为此奉献了智慧和汗水,体现出法治精神和人生价值,难道不是很“有意思”吗?因此,“意思意思”式的监督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