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干部任用条例》专题】
为破格提拔立规矩
新修订《条例》对破格提拔作出了明确规定,把破格提拔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条件更加明确。以往在破格提拔的问题上,只有一些笼统的规定,具体操作层面缺乏明确界定,一些人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火箭式提拔”引发了群众的不满。《条例》对破格提拔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对“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分别明确了3种情形;另一方面又明确了“4个不得”的严格要求。对什么样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什么样的情况不能破格提拔,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标准,填补了政策空白,防止“破格成出格”的现象。
把关更加规范。《条例》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进一步规范,要求“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要在破格提拔的工作中多一道关口、多一层监督、多一份指导,“破格准不准、上级审一审”,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把漏洞堵上。
监督更加严格。越是破格越要严格,越要把理由摆在桌面上、把操作晒在阳光下,不能含含糊糊,不能暗箱操作,才能过得硬、立得住、经得起别人说。《条例》明确,在讨论决定和公示环节,对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这就意味着不仅要进行严格的党内监督,更要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破格提拔行不行、干部群众评一评”,让破格提拔成为“阳光工程”,以透明度提高公信度,以开放度提高公认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