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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

www.gcdr.gov.cn (2005-06-02) 来源:

  

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

(1980年8月16)

  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进展,许多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各界的各种工作交往日益增多。在这些交往中,有一个互相赠送礼品的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尊严、民族道德风尚的重要问题。据各方面反映,在这一授受礼品的问题上,不断地发生了许多影响很坏、败坏国家声誉的现象,发生了许多违法乱纪事件。而且这种现象与事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惜慷国家之慨,多向对方送礼,套取对方也多赠送礼品;收了对方礼品之后,压低标价在内部处理,名曰作价,实则私分;有时还因为“分配”不匀而闹不团结;还有一些品质不好的人,竟至提出或暗示要对方赠送彩色电视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电子手表等等礼品。或者只拿出少量钱款,却要对方代为购买贵重物品。有的人接受所谓“礼品”之后,

在对外经济谈判中,迁就外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等。这股歪风,不仅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而且已经招致国际友人的批评,也引起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商人、记者的讥讽;另一方面,有的外商则乐于借此歪风施行贿赂。

  中央认为,这是一个严重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从根本制度上彻底解决;否则,不仅会使某些干部蜕化变质,而且势将损害社会道德风尚,有辱国家、民族尊严。为此,特作决定如下:

  一、今后,除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党中央主席、副主席、总书记,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在与外国领导人(国宾)的交往中,按照国际通例,代表党和国家互相赠送礼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对外活动中,以任何借口向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商人赠送礼品和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只有外事单位和外贸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工作需要,同对方互赠对等的礼品。

  二、像我国的服务行业对内对外都不收“小费”一样,所有党政军民机关、团体和各行各业、各种出国代表团参观团等等,在对外活动中,除上一条规定者外,一概不接受礼品也不赠送礼品应当定为国家的正式制度。这样做,既体现我们国家、民族的良好风尚,又可防止各种行贿受贿事件。同时亦可有效地杜绝少数人在对外活动中,牟取私利,假公济私。因此这一制度只有利而无损。

  三、在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商人主动赠送礼品时,应向其说明党和国家的制度规定,婉言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则所收礼品不论大小、多少,一律交公(包括外事单位和外贸机构按国外通例接受的礼品);取消过去零星物品归个人,高级消费品按百分之几作价内部处理的规定。

  过去已经分配处理了的礼品,一般不再重新处理。目前尚未处理的,不论是存放在各单位的还是由个人保管的,则应一律上交,不得再自行处理。如在此决定发出之后,仍不上交,私自处理者,应受处分。

  四、绝对禁止在对外交往中,公开示意或暗示要对方赠予任何礼品,和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进行敲诈勒索、变相受贿。如有违犯,一律按党纪国法从严处分。

  五、凡属于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品,中央一级各单位,按系统分别上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别上交省一级党政军机关办公厅,并报告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请示如何处理。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处理。

  六、国际上交换科研、书籍、技术资料,互相提供贸易样品;在特定的国际友好活动(体育比赛、艺术演出、举办展览、人民团体友好往来、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换纪念品(不包括消费品);驻外人员和出国人员,按照国外习俗,给对方服务人员“小费”、小纪念品等,不在此列。

  以上决定事项,除在党内传达贯彻外,另由国务院制订相应的决定,通告全国执行,并在报纸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