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
陈柳裕
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关键有二:一是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二是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机制。而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机制的构建,又以科学厘定法治政府建设标准为前提。
科学厘定评价标准
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机制的构建过程,是法治政府概念从抽象到具体化的操作过程。由法治概念的复杂性所决定,学者们尽管较为一致地认为法治政府是由法统治并依法行政的政府形态,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的讨论迄今尚未完全达成共识。为此,立足于政府行为是否符合法治价值的标准以及政府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法治价值的基本要求等来设定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标准的思路,在本质上具有不可行性。
鉴于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机制的构建目的在于通过对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数据量化、补充并丰富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我们更倾向于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状况的分析和研究来展开评估,并以2004年来国务院先后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三大文件为基础构建法治政府的标准体系。
这个标准体系,理应是法治政府各内在构成要件的外在表现,具体包括:行政管理体制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适应性;政府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程度;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状态;人民群众监督权利的维护程度;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等等。
合理设定评价指标
如果说评价标准要解决的是按照什么来评价的问题,那么评价指标要解决的就是靠什么来评价的问题。
评价指标的设定,在方法论上可以通过对法治政府内在构成要件的分解、细化和量化来展开,但这种分解、细化和量化,是一个创造的过程。它以寻找和建立一套客观的、能为人们认可与接收的、既具有认知功能又具有评价功能的指标体系为旨趣。所谓具有认知功能,是指该指标体系能以法治政府本身的性质和特征为尺度,对宏观的法治政府建设现实图景、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构成要素、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运行及其效果与效益等进行客观、定量、整体的描述与说明。所谓具有评价功能,是指该指标体系能以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为尺度,立足于对法治政府建设状态的认知,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政策与措施、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等进行评价与判断。
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理当既能客观展现法治政府建设常规性工作任务的落实状况,又能客观反映法治政府建设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绩效和作用。它应当具有测量和评价各地方或部门依法行政的状况,准确地把握一个阶段某一地方或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设置是否合理、推进措施是否有效,进而对各地方或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估的品格。就内容而言,应当包括制度质量、行政行为规范、执行力、透明度、公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公务员法律意识和素养、廉洁从政等。
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机制
考察自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各省市启动的法治政府或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由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目标考核是被普遍采用的评价机制。但这种评价机制因为在形式上是由上级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进行的,在性质上是体制内的自我评估,故而在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被认可度等方面一直广受诟病。尽管评价结果在客观上也被用于内部排名、奖惩、督促、整改,但由于考核结果并未被社会各方面所接收,对被考评对象也就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力。
为了保证法治政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和美誉度,政府必须在坚持自我评价的同时,着手引入以下两大机制:一是委托由具有专业性、中立性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评价。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评价的独立性、公信度、公开性、可比较性等优势,使行政系统的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互呼应,打造评价机制的开放性特征。二是委托民意调查机构开展社会满意度测评。在立足于政府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同时,注重公众参与、公众评价,反映群众的关切和呼声。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目的在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并切实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为此,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设定及其评价工作的开展,必须立足于人民满意这一根本标准,注重以科学发展为引领,注意把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原则和要求渗透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