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关系论析
关保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国理念,在四中全会上,又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毫无疑问,两者在逻辑上保持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它们相辅相成,互为前提和条件。那么,究竟如何具体解读二者的关系呢?笔者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分析。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具有同质性。仅从字面意义来看,国家治理是一个宏观的命题,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是对国家治理时代精神的一个阐释,要求国家治理与时俱进,同时代发展的变奏保持同步。当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中包括了丰富的内容,如国家治理理念、国家治理机制、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等。用现代化来限定国家治理的时代属性是非常科学的,但是,不能否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精髓是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而这三个方面正是法治精神之所在。与之相比,依法治国也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依法治国包括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个大范畴,是依法治国涉及的基本领域。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或者它的精神实质在于使治理过程有制度、有规范、有程序。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具有同质性,在认识或者框定依法治国的概念时,不能忽视或者遗漏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基本要求,而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包括了科学治理、人文治理、民主治理等现时代的几个治理过程中的关键词,这些关键词都存在于法内视野中,进一步讲,国家治理现代化无论具有科学属性、人文属性,都必须以法律治理为前提,二者的同质性对我国改革开放的顶层设计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具有契合性。两者虽具有同质性,但并非同义反复,是两个范畴,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一方面,二者共同存在于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先进科学的治理体系分布着若干个治理元素,如治理的主体、结构、运行方式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进行顶层设计,从这个角度讲,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顶层设计,依法治国又是一个顶层设计,二者保持了一定的逻辑联系。国家治理现代化使顶层设计保持科学属性,依法治国则使顶层设计保持法律属性,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体系和依法行政,必须将两个属性予以联结。由此可见,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由科学性和法律性予以有机的统一。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具有共通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价值性命题,包括了非常明显的价值判断,要实现中国特色的中国梦,必须追求国家治理体系的超前性乃至全球化,要适合中华民族的精神气质。依法治国则更加体现了治理过程中的技术要素,它包括治理的范畴、内容、手段乃至于结果等。作为一个国家的国家治理理论,既应当有较高层次的价值判断,又应当有实现这个价值判断的技术手段。二者作为不同的元素,支撑着国家治理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但二者又是前后贯通的。如果忽视了该关系原理,就有可能使依法治国失去方向,也有可能使国家治理失去具体的技术支撑。四中全会的决定将依法治国用相应的价值体系予以框定,突出了依法治国的技术构成。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具有互动性。应当说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符合对立统一的哲学原理。一方面,二者存在于一个统一体制中,有着高度的共性;另一方面,二者又互为前提和条件,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形式。从正面讲,我们强调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必然能够为依法治国创造条件,使依法治国的理念、原则、规范等能为广大公众所接受和认同。强调依法治国则可以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使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仅停留在价值层面上,而是变成具有物质内容的东西,甚至变成与法律体系和法律典则相辅相成的东西;从反面来讲,如果在实现依法治国时忽视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那么,依法治国就有可能在实现过程中缺少相应的价值追求,反之,有可能使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纸上谈兵。
以上二者的辩证关系,必须从理论上予以澄清,我们要通过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依法治国注入更高层次的理论基础,并使依法治国的诸多实践问题有更好的方法论予以解释。依法治国所包含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必然有力地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它要求在实现我国改革开放的总体目标时,将二者予以有机的统一,通过理论体系和制度构造予以契合,通过建构依法治国现代化的理论体系,为改革开放战略尤其改革开放的实施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对依法治国的具体制度构造使这样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和行为规范上有依托。当然,二者的关系原理是具体的,上面我们所讨论的顶层设计及二者在相对较高层面上的关系原理,它们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处理。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