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党纪促法治
——法、纪、礼与中国政治新秩序
储建国
人类政治生活徘徊于自由和秩序之间,现代人的禀性似乎更倾向于自由而非秩序。然而,如果真的存在有秩序无自由和有自由无秩序两种状态,更多的现代人会选择前者。研究秩序如何生成,可以很好地判断自由的性质和空间,反之则不然。
政治秩序是什么呢?较宽的意义上,它是一种规则化的政治生活方式。要知道政治秩序如何生成,就要知道那些过政治生活的人们在遵守什么样的规则。福山说,良好的社会秩序有三块基石:强政府、法治和民主。如果从“规则”角度理解秩序,那么三块基石就变成了一块基石,也就是“法治”。强政府和民主都不构成秩序的要素,它们都只是某些“意志”的流动,而“法治”保证了这些流动符合某种规则。
根据福山的说法,中国有强政府,但法治和民主较弱,故而当今中国的政治秩序主要是靠强政府供给的。然而,如果强政府供给不出法治,“合乎规则”的政治秩序从何而来呢?如果不考虑“国法”之外的其他规则,就会过低地估计当今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秩序总量”。也就是说,当今中国人就应该生活在更加无序的生活当中。
如果当今中国的政治秩序总量比上述估计更多的话,那说明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还供给着“国法”之外的规则。习近平说,古代“礼法合治”有重要启示。其实古代的“礼”在现实的家庭、社会和国家生活中多有外在的强制力予以保证,当这种强制力来自国家时,“礼”就呈现为“法”,当这种强制力来自于家庭和社会时,它就呈现为“纪”。
在当代中国,古代那些来自家庭和社会的“礼”所存不多,在“国法”不彰显的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政治秩序的崩解。然而有一种东西适时弥补了“礼”的缺失,那就是“党纪”。自我生产着的中国新政治精英内心中尽管或多或少有古代礼的规范,但其政治行为更多地是依靠党纪约束的。如果没有了党纪,当今中国政治生活该如何地混乱不堪!
一些执着于法治思维的人也许不以为然,认为强调党纪,必然冲淡国法。然而,前面关于党纪与当今中国政治秩序的关系还只是一种描述意义上的判断。如果着眼于规范的意义,那么执政党的党纪生产、保障和补充着国家的法治,这是当今中国政治秩序的奥秘之所在。
很多不能够理解这一点的学者好像能够理解马克斯.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关系。其实,换一种说法,其主要内容是新教徒的内在纪律生产了现代经济的外在法律。随着外在法律不断生成和成熟,这种内在纪律渐渐压缩了自己的空间。但即使在非常现代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类似的纪律(不只是新教)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以这种视角来观察中国共产党党纪与现代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时,一些熟悉马克斯.韦伯的人就不太愿意承认类似的道理了。
洞察现代政治规律的人应该超越各种偏见,否则,就会对摆在自己面前的事实也视而不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面的决定给我们呈现了一个标志性的事实,那就是一向高度重视“纪治”的执政党正加速地供给着“法治”。二者之间并非你强我弱的关系,更不是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强化的关系。
笔者曾在一篇文章里谈到当今中国政治发展三部曲,那就是“五年整党,十年法治,十五年民主”。很庆幸新领导层正是按照这个顺序进行的,不过在速度上比预期的更快,有一种时不我待的感觉。
持续而认真地观察中国政治的人会有一种感慨,那就是新领导层在打造中国现代政治秩序的道路上有着非常清晰的认知。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就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发表了独到而严谨的观点。梳理一下,有这么几层意思。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当今中国政治秩序的核心供给者,它制定着政治生活中的主要规则,并让自己的行为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其次,国法是这些规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表现形式,是提供给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中共党员要带头遵守。
第三,党纪是这些规则在党内政治生活的表现形式,是提供给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党纪严于国法。
第四,无论党纪还是国法,都是有强制力保证的,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有赖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仁义之道及其派生的责任伦理,那就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沟通传统的礼治秩序与现代的法治秩序,“党纪”起着桥梁的作用。它一方面生产和支持着现代的法,另一方面保护和转化着古代的礼,让当今中国政治秩序呈现出礼、纪、法“三合一”的局面。
在“法”成为国家主导性规则之时,切不可忘记“纪”和“礼”作为规则的重要性。正常情况下,那些循礼守纪的人比其他人更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执政党的党员来说,既遵守国家法律,又遵守党内纪律只是给自身增加了更多的约束,这是“士大夫文化”与“先锋队理论”的结合,它们共同在供给现代中国法治的过程中起作用。
王岐山努力让党纪国法与仁义之道接上轨,试图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寻找生成现代中国政治秩序的基因,这是文化自信的政治表现,这种自信比其他三种自信更加重要,更为根本。
自近代以来,面对西方文明的涛涛洪流,中国的知识和政治阶层徘徊于固步自封和食洋不化之间,二者都透露出深刻的文化不自信。在这种不自信状态下,很少有政治操作人士深刻辩析两种文化之间相克相生、相竞相融的关系。在中国走了一段弯路之后,在全方位的改革开放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渐渐感觉到,中华传统文化的基因中本来就蕴含着诸多政治因子,而在创新中前行的中华文化可以内生出所谓现代政治秩序。即使要改变原有文化因子的性状或排列顺序,也不需要外力的胁迫。
“仁”的性状稍作改变,就可以生长出现代的“正义”,而“礼”的性状稍作改变,就可以生长出现代的“法律 ”。中国共产党从无意到有意地成为这种改变的核心操作者。其领导人能够体认传统文化基因与现代政治秩序的关系,实在难能可贵,实为一大幸事。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这里稍作延伸。一提到“仁”,人们可能会想到“差等之爱”,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差等之序”。其实,那只是仁之性状的一个方面,也就是在私人领域表现出来的性状。在这个领域,人们根据亲疏远近的关系,将仁的功用如同心波纹一样扩展开来。这符合该领域现实人的基本特征。仁之性状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在公共领域中表现出来的性状。在这个领域,人们则需要克服亲疏远近所造成的障碍,将仁的功用无差别地投身到所有人的身上,也就是“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人。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现代正义的基本含义,它包括“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和“众之所欲,施之于人”两个方面,前者为正义的基本内容,后者为正义的扩展内容。两种内容都是现代法律的理念依据。
依据仁的公共性状制定和遵守现代法律,需要一种“好仁”和“践仁”的自觉心。这种自觉心的养育和运用需要一个修炼的过程,包括个体的自修和团体的同修。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不断养育这种自觉心并将其从私人领域运用到公共领域的过程。在古代中国,这个过程需要士大夫群体的相互砥砺,在现代中国,这个过程需要政党组织的启发督促。
在政党组织中修炼自觉心,不可能一日而就,很多人终生不得圆满。党的纪律是这种不圆满的补救手段,它迫使不圆满的个人在行为上与立党为公的圆满目标保持一致。这与仁的公共运用中,需要国家法律的逻辑是一致的。一个遵守党纪的党员,才有资格为国家制定法律,也才有更大的可能去遵守国家法律。王岐山所说的党纪与国法衔接的内在机理正是如此。
在这种衔接中,的确也存在某些困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党纪与国法的边界;二是个意与党纪的边界。
就党纪与国法的边界而言,立党为公的宗旨保证了党纪与国法在根本逻辑上是一致的,但现实政治中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党员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存在交叉和冲突之处。
执政党的一个主要含义是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党通过国家机构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党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意志之上”的观点为不当之批评。然而,中国共产党是个特殊的执政党,其当前的一个主要任务是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机构来当家作主。因此,它需要逐步培养出国家机构的自主性,进而逐步发挥出人民的自治性。在这个意义,就需要将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分离开来,并让国家意志能够通过一套自为的机制呈现出来。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这套“自为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整个过程中,党纪要不断地为国法创造合适的空间,并为其保驾护航。在规则制定的过程中,要防止党纪替代国法的弊端;在规则实施的过程中,要防止党纪规避国法的弊端。无论是党纪替代国法,还是党纪规避国法,都是偏离立党为公之宗旨的表现,是把执政党变成“特殊利益团体”的行为。而现实中,这种行为动机深藏于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的内心当中,“党员身份”是“公民身份”之外能够换来利益的皮大衣。这个身份本来是为了防止人犯更少的错误,但有时则成了保护人犯更多的错误。
就个意与党纪的边界而言,党章规定党员个人要对党的目标保持忠诚,这是党纪之魂。党章同时也赋予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者以重要的权力,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些权力的运作以贯彻领导者的意志为重要标志。当这种个意与党纪发生冲突时,现实中人往往更多地遵从个意而非党纪。在各级党组织的政治生活中,大家常常心照不宣地维护一把手的威望,在这个过程中就容易滋生或显或潜的个人崇拜。在很多时候,这种崇拜不是一把手有意为之,而是周围人本能为之。而这种本能根深蒂固于某种政治亚文化当中,受这种文化滋养的政治人容易将对个人的忠诚置于对党的忠诚之上。这是党纪所面临的党内最大威胁,在极端状态下,它会导致党纪的荡然无存。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我们仍然要注意党内滋生的形形色色的个人崇拜。在维护领导者个人权威与防止个人崇拜之间,确实有个比较难以拿捏的度。在这一点上,各级领导者要学习一下邓小平,只要涉及到宣传自己的文字、言语、图片、影像等,要减之又减,慎之又慎。不要小看这种事情,如果麻痹大意的话,目前“抓党纪,促法治”的努力有可能在将来付诸东流。
当今中国处于“立规矩”的又一个历史关键点,弄清楚所立规矩的来龙去脉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正在生成的政治新秩序,也助于防止新秩序变异到国人不愿意生活于其中的方向上去。
(作者系武汉大学教授,文章为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JZD0322“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实践发展与理论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