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维的新突破、新特征
朱新力
依法治国,自1979年作为理念被提出,到十五大通过党内民主程序正式写入党的文件,1999年写入宪法,到十八大上升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再到本次全会的主题,它已成为与中国共产党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三大指导思想相并列的,第四大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关键组成部分。近期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为四中全会或本次全会)通过的会议公报,是我们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念、精神和制度建设的阶段性升华,其中突显出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维上诸多的新突破和新特征。
一、以实现中国梦为目标的法治思维
2012年11月29日,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习近平同志首次向世人提出了“中国梦”——“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我们说的每个人都有梦想,现在大家也在讨论中国梦,何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最伟大的中国梦。”“我坚信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我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之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一定会实现。我更坚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会实现。”2013年3月17日,习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深入阐释了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党的四中全会在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的同时,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法治既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心由之路。法治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和平崛起的制度基石;是传承中华文明优秀传统与精华,吸收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的制度保障;是实现社会公正、民心稳定、人民幸福的根本要求。
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能够找到的“次优”治国理政方式(人类尚无法找到最佳的治国理政方式)。法治思维则是基于法治的信念、精神和特性认识社会、解决是非,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中国在人类历史上曾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近代以来逐步衰败。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也走过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其中的原因很多,没有法治是重要因素。我国历史上有礼治,有人治,有法制,就是没有法治。历史长河中,法律常常成为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法治,尤其是现代法治,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外,特别强调法律本身的“善性”和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改革开放之初我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制方针,它起到了历史阶段性的作用,延续至今,经过实践证明需要转型升级,十八大以来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在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内涵和本质显然进了一步。本次全会更是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整体勾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性和规律性的认识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治国理政进入现代法治化的新境界。本次全会的主题思想,不仅体现党中央对法治的高度信仰,对时代和人民群众深切呼唤的全神关注,对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高度信赖,更体现了党中央因势而谋的战略决断。而这一切,正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前提,也是中国梦的当然组成部分,这是对世界法治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创新和发展。
二、以治国理政理念确立为突破的法治思维
首先,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法律是最高权威理念的确立。在我国,党大还是法大在部分人群中一直存在误区,部分人认为宪法规定,党领导国家和人民,所以党要大于法律,否则无法实现真正的领导。其实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后,依法办事就是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所以树立法律权威就是树立党对国家领导的权威。习总书记有关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意志一致论的论述,解决了长期以来争议党大还是法大的困扰,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最高权威的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 因此,要“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在今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领导绝对不能等同于个别领导人的领导,本次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必须估计到的是,要让法治真正成为党的执政方式,我们定会承受来自千百年沉淀的心理、习惯与传统的阻力。这也引证了“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中国传统智慧。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依宪治国理念的确立。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三句话在党中央的决议文件中系首次出现,它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厘清了顶层的“路线图”。传统的宪政理论告诉我们,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不是国家恩赐,而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根据,它以宪法为文本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安邦的总章程,它类似于一国社会运行和治理的公共契约。在中国它既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执政党对人民的承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了国家的公权力,任何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逾越宪法的特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真正得到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我国宪法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但由于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和配套制度没有跟进,导致实践中宪法监督工作未能达成设计时的初衷。宪法的全面实施,也有赖健全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因为宪法规范有天然的抽象性和开放性,外加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缺少具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导致宪法解释运作不畅,宪法实施无法跟进时代的步伐。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这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两大核心。其中的根本是建立违宪审查机构并切实开展违宪审查活动,从而让社会真诚地信仰宪法,真实地依靠宪法。
第三,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法治即良法之治理念的确立。公元前384年出生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已对法治下了一个特别精准的定义:法律的统治才是最好的统治。“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为确保良法之治,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立法应反映人民的意志,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正如立法法所要求的,“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让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为此,应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3)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为此,应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协调制度、成本与效益核算制度等,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达成科学立法、民主立法。(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第四,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现代化理念的确立。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是党中央对治理体系和能力认知的提高,更是对治国理政规律性的深刻把握。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础性机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它具体表现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治理方式方法的法治化、治理行动的法治化。而法治现代化要实现的是从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到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从形式法治主义到实质法治主义、从局部法治到全面高效的体系法治的过程。换言之,就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提醒的是,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机制,但不是惟一机制,作为一种治理机制,法治能界定权利、尊重人权、促进社会发展、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等,它有自身的存在逻辑和功能边界,它是不可或缺的国家治理机制,但又必须处理好与政治、德治、科学、宗教、文化、改革等治理机制的冲突与协调关系,它不能替代其它机制的独立存在价值和相处中的和谐关系。
三、以转型、崛起为特定时空的法治思维
因为国家发展环境的不同,发端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条件。我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完成法治理念的深入、法治权威的树立和实质法治主义三大任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个过程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政治力量、国家机关和社会民众究竟应当怎样处理各自的定位、相互间的关系和持续的变化,实在是极具智慧并需要不断试错的社会“变法”。在社会急速转型期,我们并没有处理公平与效率、权利与秩序、程序与实体、价值与规律、现状与变革等问题的标准文本。面对一个正在崛起的中国,我们有诸多的成长烦恼:经济社会发展不够成熟,但又渴望得到世界的承认与肯定;期待全面摆脱封建束缚,又常常为度过难关任由封建余毒借尸还魂;充分品尝了市场经济的奇效,又常常迷思于政府过度干预的短期“繁荣”;理论上承认实质法治的持久社会效应,却不时为反法治行为的高效“狂欢”。如此等等,上述社会高速发展期和重大转型期中的各类矛盾就像自然界的碰头潮,处理不当,轻则造成长期伤害,重则倾覆“中国梦”之舟。
为了让中国平稳进入发达国家行列,本次全会上,党中央通过了《决定》,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非局部推进法治建设;它是全方位展开法治建设,而非选择性进行法律治理;它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思考,也有实践上的重大部署;它既描绘了法治的宏伟蓝图,又布局了系统推进的路线图,此种以转型、崛起为特定时空的法治建设,既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法治建设,也有别于我国传统的法制建设,支撑其推进的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对下列关系的处理。
如何解决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全会公报首次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并非推行西方式的政治体制而是强化执政党的权威。具体而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党因法领导。我国宪法早已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党依法领导。党依法领导,一方面要求,无论是科学立法,还是公正司法;无论是政府法治建设,还是法律职业化队伍建设;无论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还是全民守法,党的领导始终贯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标准领导各阶层、各行业进行国家建设,党也因此依法承担领导责任,党的领导始终行动在依法治国的范围内。三是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次四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精神、坚持依宪执政、实现党执政方式法治化的重大突破,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升级实践。十八大后,党中央集中清理了党内法规,首次发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党内“立法法”,党内法规这一系统化建设与国家法律协调统一,并最终形成创造性的具备中国社会主义特点的政党法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党中央第一次以全会文件的形式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它既是政党与国家治理关系的理论创新,更是社会主义中国政党法治的创新实践。
如何解决改革中的突破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全会公报用“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表达当前的改革形势,这非常少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已进入了“深水区”,多元的转型矛盾错综复杂,改革必须调整和重新配置利益。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让各方利益在法律管道中博弈,不让各方利益者运用法律工具和平台参与决策、表达已见,改革就很难获得正当性、合宪性和合法性,各方利益冲突就很难化解,决策也难以科学化、民主化。所以公报提出,重大改革需于法有据。以前我们比较习惯于改革就是突破法律的条条框框,将改革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实际上,法治建设能为改革提供规范依据和制度支撑,促进、指引改革。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改革要有所突破,必须先修改法律,不能先破后立,这是解决改革与法治冲突的规律性要求。突破法律搞改革,成本会超越想象,法律的权威自然无法树立。
如何解决依法治国建设速度与稳定的关系。习总书记多次说过:“治大国若烹小鲜。”“我们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出现后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我们的立场是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也要稳妥审慎、三思而后行。”整体改革应当稳字当头、变速前进、顶层设计、目标清晰、措施到位、大胆尝试、有效评估。这些精神已充分体现在法治改革的若干制度、机制、措施和行动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制定了总体方案,提出了路线图和时间表,涉及15个领域、30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2月28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明确了2014年改革的任务和重点,将工作要点和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进度。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领域改革的牵引作用,加强工作协调,使各项改革协同配套。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如何解决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看待,政府与市场间有一定的规律性边界,那就是市场和社会能够有效解决的,政府应当避免介入,政府不应该把自己的手伸得过长;社会和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政府应当补位。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既会阻碍经济的活力,也容易产生因寻租而导致的腐败。这是一个实体上的标准,困难在于究竟什么是政府与市场社会间的界线,因国家、时代、文化、全球性环境、发展阶段、社会体制、国民素质等因素,会有相应的变化,这个时候,保障政府与社会市场边界的法治化方式就是通过科学程序,比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确保实体界线的效益性和民主性。全会通过的《决定》多处闪亮着这样的精神。
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为基本内容的法治思维
四中全会公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六大任务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内容,无论在内涵的丰富性,还是内容的完整性上,它均超越了我国过往的法制建设、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实践,呈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特点、新突破和新亮点。以下从民主政治、政府法治、司法公正和全民守法四个方面作简要阐述:
民主政治。2014年9月5日,习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69年前,我党领袖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窑洞对”时指出,“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十年文化大文革,令国民经济濒临崩溃、民主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国家几乎处于无政府状态。如今,党中央已深刻认识到,缺了法治,民主不可能真正成就。为此,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总书记同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个新事物,也是个好事物。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但中国政治制度并非完美无缺,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与人民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必须继续加以完善。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不畏艰险才能成就伟业。我们应当将制度自信与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个过程法治不可以一天缺席。
法治政府。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法治政府包含职权法定、合法行政、权利救济三项要求,它以确定行政活动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指向,可统称为合法性。但是,当我们深入阅读国务院分别于2004、2008、2010年发布的三个关于政府法治建设的文件即可发现,国务院在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这一主线的同时,还清晰地存在另一条主线,即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体制改革、革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制度建设质量等。它以探索良好行政的制度设计、促动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为基本考量,可称为最佳性,在理论上我们将其命名为最佳行政。政府法治因此包括了合法性与最佳性两个面向,它有四项具体要求,即职权法定、合法行政、权利救济和最佳行政,依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表达就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人性的弱点和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性决定了政府权力必须由人民授予,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定意味着机构和职能法定、行政行为和程序法定、责任和救济法定。合法行政意味着主体及其职权合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明确且正当。权利救济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有权依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寻求法律救济,获得受损权益的恢复或弥补。最佳行政强调行政任务与行政组织形态的匹配、行政手法与政策工具的合理选择、程序设计与决策理性、司法发挥政策功能与国家责任的多元化。上述基本原理在《决定》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四中全会提出,(1)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2)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3)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策和立法紧密衔接。(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梳理各部门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实现决策、执行、结果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通过上述两条主线的描述可见,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不仅提供着规范约束公权力的合法性框架,还在最佳性考量的框架下生产、供给制度,为政府提供制度创新的知识、方法和能力。这种理论和实践上的丰富表明,法治政府也是一种生产力。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存在意义更明显、更独立、进一步去行政化。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为了达成司法公正,公报明确提及四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意在解决官员插手具体司法案件,追责司法干预。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意在解决司法机关受“地方性依附”的问题,维护公共利益。三是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意在解决司法腐败问题。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即强调,“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四是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意在从技术层面推动司法职业化的改革。以上深具中国特色的如弱化法院内外的行政化、强化司法垂直管理、公开判决书等改革措施,可以逐步消除法院缺乏独立性、审判易受到政治与行政双重干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职业法官素质参次不齐、律师不能充分发挥职业技艺等弊病。这其中不少是标准的中国问题,中国式解决。
全民守法。四中全会第一次在法治建设中将守法提高到与立法、执法、司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弥补了依法治国建设中的“木桶短板”。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法治已成为人类历史不可逆转的潮流,要真正达成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社会上每个人的动力和努力,从而实现知行合一。就达成全民守法这一系统工程,全会提出了以下具体的措施:一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二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将国家治理与社会自治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三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国家和社会对民众的法律服务能力。四是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形成社会各界、各领域的守法意识、职权法定意识、权责统一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在全民守法问题上,法治文化的培育至关重要,中国有着长久的重权力轻权利、重义务轻权利、重关系轻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改变这些,就必须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习惯行动和社会风气。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国家和社会应当努力培养公民法律至上的理念,信任法律、尊重法律,让法治成为全国人民的最大公约数,形成一个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场域。
这是一场中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过程中造就出的现代法治新思维,它的设计、实践过程和结果形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制度、行动逻辑和社会形态。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