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三个重要理论创新
严书翰
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在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决定》是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纲,《决定》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面有一系列重要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涵。《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根本保证。
一、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意义的定位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维度来把握和界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意义。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的维度来理解和定位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意义,可以说《决定》是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纲。之所以这么说,主要依据有三。
一是从党的全会历史上看,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次以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并通过这方面《决定》的党的全会。我们仅对1978年以来的数字进行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召开37次全会(不包括一中和七中全会)所通过的《决定》可以归纳为4类。最多的是经济建设和改革类文件,其次是党的建设类文件,再次是文化建设类文件。而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文件仅此一份。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正是从这个意义说,《决定》在党和国家的历史尤其是党的全会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作了全方位的论述。包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和法治体系等都作了充分而深刻的论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面有一系列重要创新。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关系等方面的论述,都有重要的创新,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涵。
三是在总结以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实践基础上,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行了全方位的部署。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作出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指明了今后法治建设的路径。
所谓总纲,就是既指出了根本方向,又有鲜明指向。既统揽全局,又有重要部署。正因为《决定》适应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在总结依法治国实践和经验基础上实现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创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方位部署。因此,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纲、《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总纲一样,我们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纲。
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理论创新
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适应我国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起点的时代背景,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迫切要求,反映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因此,《决定》在理论上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上有一系列重要创新。我们认为以下这3个方面是《决定》重要创新中的亮点。
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论述和新认识。《决定》第一次在我们党的文献中提出并论述了这个问题,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深化和拓展了。
《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决定》指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持和拓展。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实现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今天,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比起32年前在党的十二大上第一次提出这个命题时,要深刻得多。党的文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总道路和具体道路构成的。总道路就是十八大报告第二部分所概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体道路包括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农业现代化道路、城镇化发展道路、政治发展道路、文化发展道路和反腐倡廉道路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并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无疑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识的深化和拓展。
二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新概括和新阐释。《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在阐释这个总目标时,用一个“前提”、一个“贯彻”、五个“体系”、两个“三位一体”、四个“环节”和一个“目标”(简称:115241)对其丰富内涵作了概括。
一个“前提”,就是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政治方向;一个“贯彻”,就是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行动指南;五个“体系”,就是指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重点任务;两个“三位一体”, 就是指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基本原则;四个“环节”,就是指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基本要求;一个“目标”,就是指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重要目标。《决定》还论述了为实现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决定》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总目标的内涵作了全面阐释。这个总目标是贯穿《决定》精神的一条主线,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既有统揽全局的意义,又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基本路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上的一脉相承,与时俱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涵。
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论述和新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宣布:我国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内涵有很大不的不同。也就是说前者内涵要比后者大大扩展了。
法律体系一般是指法律条文和法规的总和。可以理解为是静态的法制。具体地说,到2012年底,我国已制定了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有效法律242部,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法规9200部。而法治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几大方面在内的动态的法治系统。也就是指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论述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这几方面重要内容。
《决定》还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能够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总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乎我们党执政兴国、关乎人民幸福安康、关乎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定》用很大篇幅全面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且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和加强和改进党领导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作了全面部署。这些无疑也是重要创新。
三、《决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党中央确定了我国两个一百年的未来发展目标,并形象地把它概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因此,民族复兴中国梦是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政治宣言,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是团结凝聚海内外中华儿女的一面精神旗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高度的历史担当和使命追求。
而要实现这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既提供了法治保证,又提供了根本保证即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决定》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作了全面和深入的论述,这是《决定》的重要亮点。因为这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指明了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与西方国家“宪政”的根本区别。对此,我们要深刻领会正确把握。《决定》是从以下这3个层面论述这个重要问题的。
一是从坚持党的领导层面。《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二是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层面。这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其中包括要坚持依法执政,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依法保护港澳台同胞权益。要强涉外法律工作。
三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关系层面。《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些重要论述,是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进一步展开,是《决定》的重要亮点。
《决定》指出: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而党内法规中最根本的法规就是党章,因此,我们要依党章从严治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些内容都己写入党章。而且党章还明确指出:“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公开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就是“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他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总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关系的论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的建设理论的重要创新,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核心内容。它体现了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属性和鲜明的中国特色。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首席专家、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