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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法律: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

www.gcdr.gov.cn (2014-10-28) 来源:学习时报

信仰法律: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
王道勇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法治的伟力源于人们的真诚信仰。现代社会治理是多元共治,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只有让包括社会治理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信仰法律,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全社会形成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社会治理才能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现代社会治理模式才能真正形成。

信仰法律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据10月17日新华社报道,某市委书记被人请托,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案件,被该书记婉拒,结果对方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位领导干部叹道,“你说要搞法治,但别人却不信”。“别人不信”这四个字虽然浅显,却一语中的,点出了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即对于任何社会行动主体所做出的任何社会行为都应当有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法律。可以说,让包括社会治理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信仰法律,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
  在管理学中有一个著名的定律叫“100-1= 0”定律。在今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曾用这个定律告诫社会治理者:如果没有法治思维,不运用法治手段来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团结、实现社会和谐,那么一切社会治理行为与结果都将是不确定、不安全的。无论社会治理者为社会有序与充满活力做了多少工作,一旦一项工作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他所有的工作都将归零,因为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和区分原则,所有成功的社会治理举措都烙上了人治的烙印,社会治理就完全谈不上“现代”二字。
  我国现行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正如西谚所言:“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方面都有系统的安排。具体到社会治理方面,最需要做的就是以宪法所提供的这个“罗盘”为依据,将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严格执法与全民守法等精神贯穿于治理全过程,树立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地位,从而为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

社会治理者要率先笃信法律

  社会治理者要实现依法治理必须率先笃信法律,因为只有社会治理者信法守法,依法办事,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人们才会在道德层面上认同并外化法律行为,从而使社会治理在法律框架下运行。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执法者首先要做到的是杜绝各种侵权行为。现实中,社会治理者应当做到“四个警惕”:一是要警惕“以权代法”,不能以权压法,以上压下,否则人们宁愿上访和上网也不愿去法院的社会现象将会长盛不衰;二是要警惕“选择性执法”,即要反对需要时执法而触及利益时不执法的现象,这实际上是既得利益群体在阻碍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三是要警惕“扭曲性执法”,即要警惕在保障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时,却侵犯了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如暴力违法强拆等;四是要警惕“运动性执法”,即将治理视为运动,需要强力治理时就全力执行,不需要时就得过且过,故而今后诸如“严打”“扫黄”之类的社会治理行为不能时紧时松,让人们无所适从。
  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有公权力者最需要做到的就是“一碗水端平”。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社会治理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如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搞威吓主义,不能搞秘密审判(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不能搞“马拉松”审判,不能搞一判了之等等。唯有如此,人民才会由衷感到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感受到社会正义的无处不在。
  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治理者还需要着力于对弱者的全力救济。在法学界一直流传着一句非常古老的法律格言:“有权利必有救济。”手执代表正义的“摩克利斯之剑”、身负重托的社会治理者应当意识到,人民群众的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极度抗争,不仅损害了他们个人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渐减。在权利救济方面有一个优先顺序的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对各种下行法律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宪现象进行全力救济;其次才是对违反基本法律和具体法规的受害者进行救济。

多措并举让全体人民信仰法律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法治的伟力源于人们的真诚信仰。只有让人们对法律日益敬畏,坚持和信仰法律,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的地位才能不断得到夯实。
  形成信仰法律的社会氛围。亚里士多德曾提醒人们:“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维护权利主要是靠越级上访、缠访、群访,靠托关系、找门路,甚至要靠以聚众闹事来强相威逼等,那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可能在社会上形成依法行事的良好氛围。在形成信仰法律的社会氛围方面,社会治理需要柔性维稳与隐性维稳的全力扶助。一方面,要通过民生立法进行柔性维稳。在立法中着重关注收入分配、住房、教育、医疗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农村土地征占、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权益保护等问题,这些法律能让人们切身感受到法律执行所带来的收益,开始愿意亲近法律并喜爱法律。另一方面,要通过道德建设进行隐性维稳。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个人的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自利走向自为,需要社会层面的正向引导。各种大众化的宣传教育形式,可以逐步在人们中间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在潜移默化中让人们逐步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所得到的就是合理合法的结果。
  让人们形成现代的法律意识。其实,无论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美英法系国家还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国民对本国到底有多少法律、具体法律都有哪些内容、如何操作等都是一知半解。西方国家数百年来所形成的法治传统并不是把所有国民造就成为法律专家,而是让所有国民长期在法治环境之下,在意识层面甚至是潜意识层面形成“有事找法律”“有事找律师”“法律判决是最后决断”等法律意识。未来,我国也要让人们形成一些类似的法律意识。其中对社会治理意义最重要的就是,让人民形成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意识,即任何人都有自由,但个体自由的实现以相对的义务存在为前提。因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譬如,日本法律就明确规定,如有妨碍官厅事务、交通秩序、夜间安静、携带枪支、凶器和其他危险物的,可取消游行。另外,让人们形成现代的法律意识,还要求人们必须放弃“法不责众”的群氓心态,认识到一切社会行为无论是群体性的还是个体性的,只要违反法律,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譬如:在2011年英国伦敦“8 · 6”骚乱中,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伦敦警方依法逮捕了3000多人,把1566人送上了审判席;同年在美国爆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中,美国警方在10月1日一天即以妨碍交通为由在纽约和芝加哥依法逮捕近1000人,但英国和美国国内老百姓对法院和警察的这种大规模执法行为并没有太大的异议,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执法过程中执法者是否有违法行为。
  通过群众参与来保障人们持续信仰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定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要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要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的参与性。只有了解了治理的运作过程和其他相关的治理信息,人们的权利才能得到体现,否则两眼一抹黑,就无法进行权利的保护,认清义务的边界。同时,只有充分地、合法地利用选举、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等等途径和形式,人们才能真正参与社会治理决策全过程,从而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的工作与生活共同体的权利与责任。若再加上表达权的保护和监督权的行使等的配合,人们的各种社会合作行为就会不断结成硕果,从而促使人们更加笃信法律。
  《荀子·君道》曰:“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要实现社会治理的这一美好愿景,必须让信仰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更加牢固。只有所有人都信仰法律,每个中国人才会真正享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整个社会也才会稳定并走向团结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