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方略的大转折
杨小军
刚刚胜利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基于党中央在新形势新任务下作出的治国理政的战略部署。不仅是对法治地位的极大提升,也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转折,具有里程碑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对法治建设的表述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以看出,这主要讲了两点,一是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二是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强调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法治建设上首先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了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在十六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中又继续强调了法治的基本方略地位。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大报告表述为: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至此,“两个基本”的表述最终被提出和规定下来。四中全会再次明确了这个基本表述。
什么是方略?什么是方式?所谓方略,就是指全盘的计划、方案和策略。基本方略,当然就是总计划、总方案、总策略。所谓方式,是指方法、形式和手段。基本方式,应当是指基本的方法、基本的形式、基本的手段。法治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应当包含以下几点含义。
其一,重要性。在治国理政的方案计划中,法治要纳入总体方案、计划和策略中。所以法治不是治理国家的一个小计划、中计划,而是一个大计划、大方案、大策略。它是谋国布政的重要因素、重要内容和重要方式。
其二,经常性。在治国理政中,法治是经常使用的方法、手段。古人说,凡事有经有权。所谓经就是经常之道,所谓权就是权宜之计。法治在治国理政中,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经常之道。所以,法治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方法,在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中,法治的精神都要贯彻始终。而不是只贯彻一部分,或者只贯彻某个环节。
其三,权威性。无论是基本方略还是基本方式,关键词都是基本。这意味着它是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具有极大的权威,它要决定非主要方式,对大是大非问题和治国理政事务要发挥主要作用。法乃国家公器,所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遵循法治精神和原则,守法、执法、司法,不可逾越,不可轻视,更不可弃之不用。
四中全会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对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基本方式认识的深化,是对治国理政方式的一个大转折。这个大转折具有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是认识的转折。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形势和任务也在发生变化。在这个背景下,对法治建设在治国理政中地位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不断提高。从过去认识“法制”这个主要是制度性的现象,提升到认识“法治”这个系统性的现象。从过去对于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认识,到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认识,一直到今天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的认识。这个认识过程,表明我们对法治与治理国家关系的认识提高了一个新的高度,认识的深化意味着认识的转折。
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一重大论断,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党对法治与改革关系、法治与发展关系、法治与矛盾纠纷化解关系、法治与社会和谐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崭新的认识。说到底,是对治国理政新路线认识的深化和发展。
第二是战略的转折。我们历来重视法治建设,无论是过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老十六字方针看,还是今天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新十六字方针看都是如此。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作出了全面规划和总体安排,表明党把法治建设放在了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放在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全局高度。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在这个转折之下,我们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和全局角度来对待法治,法治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治国理政的经常之道。所以,出政策、定路线、制规定、施行政、管社会等,都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和法治的精神。
第三是方式的转折。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已经载入了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这不仅意味着法治已经成为了治国理政的方式,而且成为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这“两个基本”的提出,最早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但对于这“两个基本”地位提升、内容丰富、全面贯彻落实,则是四中全会的“重头戏”。赫然在目的“两个基本”意味着党确立了以法治为核心的执政新路线新方式。
“两个基本”的确立和全面贯彻落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转折。作为一种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确立了法治具有决定全局决定根本决定长远的地位和作用,意味着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在工作中必须经常使用、主要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改革、发展,维护和谐稳定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是体系的转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章立制”,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治国理政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上我们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四中全会在此巨大成就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也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法治建设的升华和进步,是由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折。
第五是路径的转折。过去,我们更多是就法制建设讲法制建设,就依法行政推进依法行政,这个路径在四中全会上有了新的转折。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党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应当走什么路径,这个问题关系法治建设的方向与成败。四中全会在法治建设多年经验成就基础上,把这个路径概括为系统推进路径,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统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这个路径实际上揭示出了法治建设的规律性和联系性。国家、执政党、社会三个主体,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依法执政,主要是通过治国来体现。只有国家机关的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没有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没有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遵法、守法也是不可能实现法治中国的。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务中,必须用法治来统一天下。法治,是天下归心的伟大事业,必须系统建设,才能够实现全面推进。
法治作为一种基本方略、基本方式,具有决定全局、决定根本、决定长远的地位和作用,意味着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在工作中必须经常使用、主要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改革、发展,维护和谐稳定和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