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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教育须回归五“常”

www.gcdr.gov.cn (2014-10-23)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群众路线教育须回归五“常”

  当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大规模展开。作为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延伸和深化,第二批实践活动的对象主要涵盖市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其特殊性在于,这一群体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其群众路线实践的成效直接关乎党的执政根基。因此,要使这一阶段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收到切实成效,就必须着眼于人民群众本身,让群众路线教育真正回归五“常”。
  一要回归“常识”。“常识”是简单的,因其简单,它容易被我们忽视;常识也是浅显的,因其浅显,它甚至一度受人鄙夷。这就导致我们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往往有意无意去疏远常识乃至规避常识,其结果是犯了严重的“常识性错误”。这在当下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同样不乏其见。
  关于党的群众路线,一个最为基本的常识就是,我们党自始就是一个“群众党”。早在1922年,在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便明确指出,我们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我们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政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在这里,“群众性”成为我们党的基本规定性。1939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又提出,要“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从而再次强调了我们党的“群众性”问题。回顾我们党九十多年的革命和建设历程,正是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我们党才相继完成了三件大事,即: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从而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从而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改革开放的新的伟大革命,从而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就意味着,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既如此,一个脱离了“群众”的政党很自然就丧失了其基本规定性,当然也就不再是一个“群众党”。
  但是,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轰轰烈烈开展的当下,一些地方、一些党员干部依然习惯性无视我们党的“群众性”这一基本常识,常常看不起群众,认为群众无知、野蛮、觉悟低、不讲理;不愿接触群众,认为群众难缠或者担心群众找麻烦;不愿听取群众意见,认为群众往往是狭隘的,反映的问题过于琐碎繁杂,与群众缺乏共同语言等。即便勉强下到基层,也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浮光掠影,走走过场,其效果可想而知。
  因此,当前我们大力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项前提性的工作就是如习总书记在中央党史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要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把党史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尤其是要立足于党的诞生、发展、壮大以及成熟的艰难历程,立足于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如何依靠人民群众破解一个又一个难题、战胜一个又一个挑战、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基本史实,以丰富而生动的党史教育党员、教育干部,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建设基本常识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群众性”之于党的重要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回归到党的“群众性”这一基本常识上来,以实际行动坚持“群众性”、贯彻“群众性”、发扬“群众性”。
  二要回归“常情”。“常情”意指一般的情理。对于普罗大众而言,好生恶死、趋利避害皆为人之常情。而对于一个“群众性”的执政党而言,最大最重要的“常情”便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明确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总书记以朴实的话语道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与常情,也指明了我们党的奋斗目标。
  遗憾的是,部分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仍然置广大人民群众之常情于不顾,说到底是未能真正做到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方面出了问题。具体来说,在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方面,一些党员干部往往受制于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出发点上习惯性秉持地方利益至上、部门利益至上、个人利益至上的立场,其实质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泛化,具体体现为实践中为群众所诟病的官本位、权本位、利本位、名本位,在工作中从局部和个人利益考量的过多,从而导致对全局的把握不够准确,了解不够全面,判断不够客观;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方面,一些领导干部出于政绩考虑,甫一上任,就急于烧起“三把火”,为凸显“政绩”,不惜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这种重“显绩”轻“潜绩”的做法,其后果是空耗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受伤害的却是群众的长远利益。
  早在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就指出,“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我们党发展到今天,已是一个拥有八千六百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我国十三亿六千多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既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更是我们党须臾不可忽视的最重要的“人之常情”。  当前,我们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充分认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常情,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同。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方面必须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着力提高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和水平,既要优先考虑和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又要考虑和兼顾各个阶层、不同方面的群众的利益,真正把权力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上,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把权力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大力发展经济;把权力用在为群众多办好事上,关心群众疾苦;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在群众工作中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它要求我们在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践中要善于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通俗一点说,我们既要“吃饭”,也就是实现当前利益,使人民群众现时的各种利益需求得到满足;又要“建设”,也就是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培植后劲。多做雪中送炭之事,多做打基础管长远之事,多做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之事。
  三要回归“常理”。宋人欧阳修曾言,“凡物有常理”。所谓“常理”即事物之一般规律。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际上是执政党对执政“常理”(即一般规律)的遵循。这是因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我们党所领导的事业本身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贯彻和实践群众路线,就是贯彻和实践历史唯物主义和党的思想路线,就是贯彻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说到底,这也是“实事求是”这一辩证唯物主义根本要求的体现。
  但是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不难看到,一些党员干部身处机关,怀风吹日晒之虑,惧车马劳顿之苦,往往习惯于“以会议贯彻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下判断、做决策往往与公众隔离,藐视或忽略民意,甚至不惜制造“虚假民意”,其结果是“封闭式决策”盛行、“背离民生的非公平性决策”屡屡激化社会矛盾。而正是由于这些违背执政“常理”的主观臆断、闭门造车,导致决策执行时,往往与群众期望多有偏离甚至违逆,执行起来自然举步维艰。殊不知,“让群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较之“替群众作决策”无论从决策的正确性与可行性、还是决策的经济性与合理性来说,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是制定决策的智慧源泉,而领导干部往往只是决策的帮手;群众是执行决策的主体力量,而领导干部则是执行决策的主导力量。它从本质上要求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这是从无数过往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更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常理”。
  老子曰:“复命曰常,知常曰明。”意思是说,回归了本来状态叫作常理,了解常理叫作启明。当前,我们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其实质是对执政“常理”的一种回归与践行。而目前要切实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加强群众参与决策的政策与制度供给,而不能单纯依靠个别领导干部的主观“施舍”。重点是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可操作性规范的逐步出台与实施,以此来培育群众参与决策的民主意识与习惯,从而逐步消除群众对公共决策的“参与冷漠”;另一方面则要构筑群众参与的多渠道平台,包括既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走好网络群众路线;又要发挥好各类民间组织与社会团体的作用,以此推进群众参与决策的方式多元化、组织有序化,从而避免群众对公共决策的“过度参与”。因此,我们在群众路线的贯彻过程中,必须始终牢记人民群众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和本,真正回归执政“常理”。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知常,妄作凶”的可怕后果。
  四要回归“常规”。就字面而言,常规是指日常奉行的规则与原则。以党的群众路线而言,自然也应有其“常规”。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即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指出的,“‘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对于各级党员干部来说,八项规定所涉内容极其日常,甚至是一些长期以来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琐屑细事,而这些恰是我们践行群众路线的“常规”,更是事关党的作风建设的大事。  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上述“常规”依然抱持“应付”的不良心态,对执行“八项规定”的变形走样,可谓费尽心思、极尽能事,花样繁多。媒体所总结的明张旗鼓、暗避风头的“观望风”、“地上”转“地下”的“变相吃”,或者轻视或为利益的“慢三拍”等现象即是显例。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 2014年6月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达47150起。可见,即便在当下中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的“高压”态势下,顶风违纪现象仍然难以在短时期内得到有效遏制。
  应该说,八项规定的出台,是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对自身的一种自我约束,也是执政党自我纠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要通过自身组织制度的完善以及作风的改进使党的领导的外部效应更趋合理化与最大化。当前,对群众路线“常规”的回归与落实,首先要在问题发生的初始阶段下功夫,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尽量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其次要在常抓不懈上下功夫,杜绝“运动式”、切忌“一阵风”,对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做到小事必提醒,大事必问责;最后,必须在群众监督方面下功夫,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尤其是要提供畅通的、制度化的群众参与渠道和平台。从而使得群众监督的广泛性、主动性、客观性、及时性等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群众路线回归到以八项规定为主的“常规”上来,从而确保党的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五要回归“常态”。 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群众路线始终是党的生命线,这就意味着走群众路线本应是我们党的一种工作“常态”。习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指出,“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但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实际上,总书记在这里着重强调的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期限性与群众路线贯彻的无限性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期限性与群众路线贯彻的无限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乃是我们当前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必须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但事实上,只要我们稍加注意就会发现,一些地方部分党员干部对上述二者之间的关系或者在思想认识上不甚了了,以为既然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阶段性的,那么走群众路线也是阶段性的短期行为;或者在实践中有意无意予以简单替代,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期限性替代群众路线贯彻的无限性。而这种思想与实践上的混淆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当前一些地方较为常见的“一阵风”现象,往往表现为风起则浪涌,风停则浪息。
  而要真正避免和克服“一阵风”问题,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群众路线教育的期限性与群众路线自身的无限性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区别而言,一方面,在思想上我们要避免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期限误作是群众路线自身的期限性,防止群众路线贯彻中的“运动式”思维;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我们更要避免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期限性简单替代群众路线的无限性,杜绝“一阵风”现象。从二者之间的联系来说,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中央决定自去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目的就是要通过阶段性实践活动的开展,真正建立起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群众路线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使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体力行的方式逐步回归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工作“常态”,从而确保群众路线的贯彻能够持之以恒,使党的生命线得以无限延伸。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们正在开展的阶段性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须高度重视群众路线常态机制的构建,并以此为永无休止符的群众路线提供基础保障。
  (作者:中共江西省宜春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