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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路径

www.gcdr.gov.cn (2014-08-15) 来源:陕西日报网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法治思维的树立,是党转变执政思维与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法治思维的构建,不仅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梦想。是对领导干部更高的要求。
    加强学习培训,是不可取代的基础性工作。培养法治思维,主要是观念的培养,它不同于对法律知识的培训,也不同于应用法律解决问题能力的培训。培养法治思维,首先要从理念上贯彻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使领导干部心中时刻有一根法律之“弦”;其次,需要正确解读法律条文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提高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要培养对法律的尊崇、信仰,让每个领导干部都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法制培训要注重实效,要提高专家培训的机会,并建立专家库,让真正有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专家授课,彻底解决培训形式化的弊病。此外,观念的改变与提升虽然是一个主观问题,但客观责任机制的建立与完备却必不可少,因为责任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是提高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的重要前提。
    重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辅助性工作。领导干部不是法律专家,要求他们熟悉法律、精通法律,显然不太现实,也几无可能。这时候,发挥、强化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首先要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都要聘请适当的法律顾问;同时,要净化、强化政府法律机构的功能,让政府法制机构回归政府法治参谋、法治助手的正确定位,剔除一些不相关的工作。其次,要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及法制机构把关制度,建立政府重大行政行为法制机构审核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制度,并确立程序缺失纠错体制。通过法治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客观上促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在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中,充分体现对法治思维能力的考察。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基本情况,为提拔使用、降职免职、交流轮岗、奖惩教育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和依据。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无疑将会对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政产生促进作用。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形式,引导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同时,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强化决策问责和纠错等倒逼机制,是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推动力。实践证明,仅仅依靠领导干部通过自觉自愿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倒逼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外部环境。为此,尽快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结合我国现行体制和工作实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力:一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问责法定原则、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和一致原则、纠错与问责相结合原则、问责救济原则等。二是不断健全质询、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凡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随着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随着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正向示范传导作用的不断扩大,我们有理由坚信,建设富强、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