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制约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党要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改革和完善党内制约与监督制度。《决定》对此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和全面部署,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
《决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必须实现党内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现代化。为此,“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监督制度是权力运行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监督制度不完善,整个权力运行体系就残缺不全,难以正常有效运转。改革和完善党内制约与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高党内监督的功效,增强党的防腐反腐能力。为此,《决定》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权力。
其一,“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不清、界限不明,是造成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职责权限模糊不清,许多重要的工作和重大决策只能由“一把手”来承担。结果“一把手”的权力过大,负担过重。而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即使对其所分工负责的工作也难以做出决策。职责不清还造成了监督的困难。工作中出了问题,无法追究具体领导干部的责任。规范职责权限既有利于约束“一把手”的权力,增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职责,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提高党内民主监督的针对性。
其二,“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党内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的确定,总体上比较好,保障了党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机构配置不够合理,职责定位不够清楚,工作任务不够明确。有些工作的职责相互交叉、重叠,而有些工作则存在着没人抓、没人管的现象。这就给党内的监督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要加强党内制约与监督,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其三,公开领导干部的权限和职责。为了便于监督,党内权力不仅要科学配置、明确规范,而且要予以公开,要积极推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所谓“权力清单制度”,就是对各主要领导干部和各部门的权限、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明确规范,并将其结果列出清单,向全党和全社会公布。要让全党和全社会都知道,哪些工作由哪位领导负责,由哪些部门来管,以便于对其进行具体的监督。同时,“清单”也明确领导干部和各部门的职权范围,防止少数领导干部和部门滥用职权。所谓“权力运行流程”,就是党内决策以及决策贯彻落实的步骤和过程。要把这一过程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并用形象、鲜明的形式加以公开。要真正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监督公开。要让全党和全社会都知道党内的权力是如何运行的,以便于大家进行监督,防止少数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决策和执行的具体环节中营私舞弊,谋取个人利益。
其四,明确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要求。《决定》不仅规范了权力,而且对掌权干部的行为举止、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党内贪污腐败和干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方面的要求不够明确和具体,从而造成了日常监督工作的困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加大了防腐反腐和廉政勤政工作的力度,并出台了“八项规定”,用于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举止。在此基础上,《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作风,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保障制度,不能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能违规配备公车、秘书、警卫;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出国定居等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明确的规范,监督就难以进行。上述对权力的规范和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的明确要求,为改革和完善党内制约与监督制度明确了目标,奠定了基础。
二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即“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一制约与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领导干部是否依法依规,科学行使权力;另一方面,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贯彻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观”“科学发展观”教育。党内的权力来源于广大党员。广大党员通过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成员。在此基础上,通过领导班子的分工,领导干部才有机会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权力。权力是党给的,领导干部是代表党组织来掌握权力的。他们应该运用这种权力全心全意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凡贪官污吏和以权谋私者,都颠倒了这种权力的授受关系,把权力视为私人财产和为私人谋利的工具。作为党内民主监督的一个重点,就是严防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领导干部必须依照党纲,根据领导班子的分工,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做好分内的工作。不能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不能突破权力边界、超越职权范围,更不能滥用职权。主要领导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防止独断专行。个人分工负责要同党委集体领导相结合,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要坚持民主决策,在决策中广泛听取意见,既要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也要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的意见。要坚持科学决策,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社情民意,以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健康发展。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既要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开放事业的大力发展,又要坚持协调、均衡发展,注意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使改革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其二,要严防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严防干部以权谋私的重点在于:一是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官,要严厉打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二是严防领导干部以权谋财,有些干部为了发财,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甚至肆无忌惮地索贿。这方面的贪污受贿,直接同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扭曲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既要管住权力,又要规范市场。旧体制下,政府的权力过大,直接掌控和配置资源。相关的干部手握重权,进行权力寻租。而一些企业则通过向这些干部行贿,得到所需要的资源。《决定》指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从根本上斩断领导干部同市场利益关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腐反腐体系的建立。
其三,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首先要加强和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国的政治体制、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一个问题是,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相比,“一把手”更加位高权重。党内重大决策,包括重大人事任用、重大方针政策的调整、重要资源的配置乃至重大项目的审批决定,往往最终都由“一把手”拍板决定。共产党是执政党,在现行体制下,党委“一把手”无疑也是整个党政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党委“一把手”不仅领导和管理党的事务,而且掌管全局工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都由党委“一把手”主持、讨论、审议、决策。“一把手”位高权重,而对其又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这就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和弊端。轻者会造成独断专行和决策失误,重者则往往造成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一把手”贪污腐败,上行下效,容易产生贪腐大案、“窝案”。因此,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制约与监督制度,必须加大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大力实现这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创新。
《决定》强调要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巡视制度是近年我们推出和坚持的一项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它是对现行制约监督体制的一个很好的补充和完善。具体来说,就是由中央纪委会同中组部派出若干中央巡视小组,直接对各省区市、中央各部委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检查和巡视,其重点就是巡视、检查单位“一把手”的工作。这项工作富有成效,得到中央的肯定和广大党员的好评。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以往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这项工作。中央直属的巡视小组将分批次轮流对上述单位开展巡视工作,做到巡视工作的“全覆盖”。同样,各省区市也参照中央的模式开展巡视工作。巡视工作并不是现在才开始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是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也就是在总结以往巡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巡视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例如,巡视小组的工作重点是发现被巡视单位的问题,并将贪腐案件的一些重要线索向纪委及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不进行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这就把纪委的正常工作和巡视工作加以明确区分,避免巡视组陷入办案的具体工作,而延误巡视的进程。又如,明确规定了中央巡视小组的成员并不固定,而是临时从各部门抽调一部分领导干部组成。这就避免了被巡视单位对巡视小组成员拉关系、找门路、托人情甚至直接或间接行贿的风险,从而使巡视工作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其四,要加快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和有关事项公开的制度。鉴于反腐形势的严峻,人们强烈呼吁尽快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重要官员公开财产收入及家庭相关事宜,是不少国家的通行做法。它对于强化社会监督、反腐倡廉、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中国建立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制度,是完全正确、无可非议的。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中,如何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干部财产和相关事宜的公开制度,如何积极稳妥推进这一工作,需要进行研究。推行此项工作会面临强大的压力和多方面的阻力。其原因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还是一些领导干部害怕因公开财产和相关事宜给个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大家都出于公心,问题就好解决了。那些遵纪守法、两袖清风的干部,当然不害怕公开财产和相关事宜,但贪腐干部、违法违规者的不明来源的财产,到底有多少?涉及面到底有多宽?可能难以预测。这方面的信息一旦公布,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恐怕也难以确定。因此,中央采取了比较慎重的做法。《决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这无疑是良好的、重要的开端,也是一个全面推行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切实可行的切入点。新提任领导干部人数相对较少,对其审查相对也比较严格。以此为起点推行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相对比较容易。随着新任干部一批一批地增加,这项制度自然就在全党铺开。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时机成熟时推行所有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有关事项”的提法比较概括,留有余地。但无论如何,应该进一步对“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特别是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必不可少的是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房产、存款和其他财产、出国定居情况这三项内容。这是衡量和监督任何一个领导干部的核心指标,也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非常关切的事情。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在这方面做出积极回应,肯定会使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失望,而助长贪腐干部的侥幸心理。实际上,有关部门早就从一些干部携款外逃的事件中总结了教训,规定“裸官”不能提拔重用、担任“一把手”。这已经开了一个好头。
其五,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特别是互联网,加强监督工作,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既是纪检部门的重要工作,也是全党的一件大事。因此,要广泛动员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尤其是互联网监督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和严密的监督体系。互联网发展迅速,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效果奇特的监督机制。一些贪官就是通过互联网被揪出来的,一些重要的贪腐案件就是在互联网中找到破案线索的。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中纪委、中组部相继开通官方网站,接收和处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信息,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国内外媒体的密切关注。有关事项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以及日益健全的社会管理信息网络公开。例如,房产信息,很快就会实名登记、全国联网。随着这一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干部房产公开的工作就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了。但对互联网的监督也需要正确引导和合理规范。
三
要加强党内制约与监督工作,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制约与监督体制。
首先,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决定》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也就是说,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制约工作都由各级党委全权负责,由党委统一领导、统筹规划、总揽全局、整体推进。纪委是专门的监督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负监督责任,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主要作用。《决定》不仅明确了职责定位,而且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制约与监督方面出了问题,既要追究纪委的工作责任,还要追究党委的领导责任。一旦贪腐案件暴露并查证落实,当然要依法按章惩处贪官污吏,但也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要调查其中是否有用人不当、用人失误的问题,特别要调查是否有买官卖官的问题;还要调查纪委监督是否到位的问题。不能只惩处贪官污吏而不追究其他各方责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党内制约监督能力,改革和完善党内制约与监督制度。
其次,要加强党内平行监督机制。长期以来,党内制约与监督制度和体系一直缺乏平行监督机制。党内监督历来重视并主要依赖自上而下的监督,而忽视同级党委中的平行监督工作。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主要对下实行监督,即对下级党委特别是党委常务委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职能部门的干部实行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虽然重要,但因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工作的了解毕竟有限,对其领导干部的了解也不够具体。上级纪委的精力往往集中在大案要案的办理上,对防微杜渐的工作很难顾及。这就容易使贪污腐败现象滋生、蔓延。而横向平行监督则不同,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工作了如指掌,而纪委书记作为党委常务委员,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行为举止、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也会了解得更加全面和深入。因此,对其进行制约监督就更加富有成效。党内平行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既与领导体制有关,也与制度安排有关。从领导体制来说,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党章并没有赋予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而是规定,各级纪委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不是不可以,但难度较大。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各级纪委要调查违纪党委委员、常务委员的情况,先要经同级党委批准,而且要把处理案件的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这无疑会给办案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案件可能涉及同级党委的一些委员乃至党委“一把手”,这不仅使案件所必需的保密工作难做,而且使纪委顾虑重重。因此《决定》强调,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这无疑给了各级纪委一把“尚方宝剑”,必将大大加强党内平行监督力度。《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纪委平行监督的职权,也为党内平行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创造了有利条件。毫无疑问,随着《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党内制约监督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必然出现新的局面。
再次,进一步完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为了加强党内制约监督,《决定》提出,要推动党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党的纪检工作一直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纪委既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但由于具体规定不明确、具体制度不完善、具体程序不落实,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并未建立健全起来。各级纪委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也得到了贯彻落实。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因此,《决定》所强调的不是一般性的推行双重领导体制,而是这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为此,《决定》专门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是专门针对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相对薄弱的情况来说的。这种领导应该是全方位、强有力、真正落到实处的。它既包括办案的业务指导,也包括对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与加强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是不是相互矛盾呢?仔细分析一下,不仅不矛盾,而且二者相互结合,有利于形成党内制约监督的强大合力。各级纪委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就使这种监督有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和来自上级机关的强有力的支持。换句话说,也只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平行监督。这种制度上的设计与安排,无疑是合理和行之有效的。
二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一个地方发生贪腐案件,当地党委应全面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工作,纪委应义不容辞地担负查案办案的主要责任。但是,由于贪腐案件特别是重大贪腐案件,可能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甚至涉及党委“一把手”,也可能是涉及多人的“窝案”。这就难免使案件的查处遭遇种种困难、阻力,甚至无功而返。案件的查处带有很强的专业性、保密性,为了防止涉案人员互相通气、订立攻守同盟、销毁重要物证乃至人证,查处腐败案件就不宜由当地党委和纪委领导为主。因此,总结多年办案的经验教训,《决定》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样就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查办腐败案件的阻力和干扰,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也能对所有贪腐人员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决定》还特别强调,“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相比党章的规定,显然也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三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委难以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和双重领导体制难以落到实处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此项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纪委书记、副书记有后顾之忧。党章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这样,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工作就由当地党委负责为主。纪委的工作难免得罪人,而得罪人就意味着在提名和考察中受到不利影响,甚至被“穿小鞋”,遭到打击报复。事实上,一些纪委书记、副书记勇于揭露当地的贪腐问题,得到群众的拥护和上级领导的表彰,但事后不但没有得到提拔重用,还被“明升暗降”,调离纪检监察部门。此类现象屡见不鲜。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工作评价、荣辱升迁乃至政治命运,都掌握在同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的手里,他们又怎么能毫无顾虑地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呢?而《决定》的新规定可以从根本上免除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后顾之忧,为双重领导体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和完善制约监督的各项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要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纪委同党委的关系。按照新的规定,随着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以及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监督的加强,纪委尤其是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地位和作用必然会进一步提升。这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但是,纪检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要和纪委在党委领导下工作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要把双重领导体制和纪委的监督权限严格限定在中央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这项规定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但也容易使他们产生“特殊化”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即在工作中我行我素、无所顾忌甚至飞扬跋扈、高人一等。这种现象的出现显然违背了中央的精神和该项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时,还要防止纪委书记“超脱化”的现象。纪委书记一身二任,他们的监督工作主要集中在党风廉政建设、防腐反腐工作方面,以及党委的工作是否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进行。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重大决策和日常的领导工作。他们应积极主动地同其他常委一起共同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后果,而不能讨论决策时不明确表态,事后进行“秋后算账”。这样既削弱党委领导的整体力量,也影响领导班子成员的团结。
其二,正确处理上级纪委提名、考察为主与民主选举的关系。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是加强纪委工作、强化双重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但这一举措还要同民主选举制度有机结合、完美对接。纪委书记、副书记虽然由上级纪委提名、考察为主,但都要经过同级党委认真审议并通过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不能因为是上级纪委的提名,就可以马马虎虎地“走过场”。“提名”不等于指定。同时,凡是经上级纪委提名的“空降”书记、副书记,也要通过党内民主选举产生。即使因特殊工作需要,采取“变通”的方式,也不能违背这一原则。这种特例不能太多,不能使“空降”干部满天飞,削弱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纪委书记、副书记毕竟是由民主选举产生而非直接委任的领导干部。
其三,要积极回应“纪委书记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似乎是老生常谈,但绝非杞人忧天。因为纪委书记缺乏必要的监督而大权独揽、独断专行、违法乱纪、横行霸道和贪污腐败的事情并不鲜见,早就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和媒体的关注。因此,“纪委书记由谁来监督”一度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对这个问题却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而《决定》强化纪委书记、副书记平行监督权力的规定,以及对其提名、考察的“特殊方式”,会不会进一步助长他们的上述行为?这难免引起人们的忧虑。
纪委书记到底由谁来监督,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制度和体制层面的问题。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并接受党代会的监督。纪委书记作为党委常委会成员,同时接受党委常委会的监督。这是党章明文规定的。因此,从制度和体制上来讲,纪委书记不是没有监督,而是这种监督没有落实到位。加强党内制约监督就需要加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对包括纪委书记在内的所有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同时,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也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考察和提名,应建立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纪委是专门的监督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专门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因而,对其监督检查要更加严格。要对其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纪检干部尤其是纪委书记、副书记出问题,影响会更加恶劣,这不仅会影响纪委的工作,而且会败坏整个纪检队伍的声誉。
其四,要坚持依法监督和查办。党内监督要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要充分尊重而不能侵犯被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党内查办腐败案件有其特殊性,但也要依法行事。查办党内腐败案件和处理刑事案件不同,二者存在很大差别。刑事案件的处理要由公安、检察、司法三方介入。这三方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向前推进,这种相互制约更为明显。此外,还有日益完善的律师制度,为被审判者提供法律保护和辩护服务。而党内的查处,既没有这种类似的相互制约机制,也没有类似的律师制度。所以,查处工作必须慎之又慎。既要狠抓落实,尽快结案,同时又要依法查处。查处中对违法违纪干部进行“双规”是必要的,但应当注意,“双规”本身也要符合法律程序,不能超越更不能违反法律。为了避免冤假错案,查处工作一定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能依赖“口供”。要给被查处者自我说明和辩解的机会,也要试行建立对党内查处工作的制约监督机制和制度。